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得誠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14,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14,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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