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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施坤樹

  • 當事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朱𤧞智即朱利文吳玟音楊鈞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被   告 朱𤧞智即朱利文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吳玟音 被   告 楊鈞雯 前列吳玟音、楊鈞雯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柔 被   告 蔡昆忠 被   告 李金山 前列蔡昆忠、李金山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鄭憲修 被   告 曾國富 前列鄭憲修、曾國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紀敏滄 被   告 陳靜宜 前列紀敏滄、陳靜宜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其公司101年度及102年度財務報告與交易訂單及簽核資料;請被告鄭憲修、曾國富、紀敏滄、陳靜宜等本人持工作底稿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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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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