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複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被 告 朱��智即朱利文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吳玟音 被 告 楊鈞雯 前列吳玟音、楊鈞雯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柔 被 告 蔡昆忠 被 告 李金山 前列蔡昆忠、李金山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鄭憲修 被 告 曾國富 前列鄭憲修、曾國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紀敏滄 被 告 陳靜宜 前列紀敏滄、陳靜宜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其公司101年度及102年度財務報告與交易訂單及簽核資料;請被告鄭憲修、曾國富、紀敏滄、陳靜宜等本人持工作底稿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