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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坤原
被告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黄昺貿
被告
黄森忠
○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黄昺貿、黄森忠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借款,並約定按月繳息及攤還本金、違約金等,惟迄至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即發生延滯,僅獲償部分本息,其餘應償還之本息經屢次催繳未果,現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1,791,849元。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附卷可稽,爰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肆、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新臺幣)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1 │2,4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704,696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3 │3,162,62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4 │4,5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5 │1,308,721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6 │5,873,433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1月17 │      │自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7 │842,379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67%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1月12 │      │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8 │2,9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1.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21,791,849元│              │      │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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