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原
- 被告
-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黄昺貿
- 被告
- 黄森忠
- ○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黄昺貿、黄森忠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借款,並約定按月繳息及攤還本金、違約金等,惟迄至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即發生延滯,僅獲償部分本息,其餘應償還之本息經屢次催繳未果,現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1,791,849元。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有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附卷可稽,爰聲明: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丞洧股份有限公司、黄昺貿、黄森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肆、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6紙、借據影本3紙、本票影本2紙、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影本1紙、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影本1份、連帶保證書影本2紙、催告書及回執影本各3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影本1紙、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1紙、合作金庫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12紙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91,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新臺幣)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1 │2,4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704,696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3 │3,162,62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0月27 │ │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4 │4,55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7年1月22日│ │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5 │1,308,721元 │起至清償日止 │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2月27 │ │自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6 │5,873,433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2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1月17 │ │自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7 │842,379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2.67%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06年11月12 │ │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8 │2,9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1.9% │以內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21,791,849元│ │ │ │ │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