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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永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許煜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萬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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