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振瑩 被 告 陳榮盤 被 告 陳榮男 被 告 陳榮銳 被 告 陳維茵 被 告 陳維成 被 告 陳維哲 被 告 陳維理 被 告 許麗容 被 告 洪秀月 被 告 陳維真 被 告 陳維娟 被 告 陳維格 被 告 陳予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749,546 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