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卿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建程 上訴人即被告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格),應徵裁判費黃淑卿為216,000元;亞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許建程為216,000元,均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黃淑卿;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建 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