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通裁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被告
-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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