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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鄭琦陽
代 理 人 鄭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芳多麗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39,540元 │PD3647206 │ ││ │張為棣 │林分行 │ │ │ │ │├──┼───────┼───────┼───────┼────────┼────────┼──┤│002 │許寶倉 │合作金庫銀行員│107年1月15日 │21,148元 │BU8421761 │ ││ │ │林分行 │ │ │ │ │├──┼───────┼───────┼───────┼────────┼────────┼──┤│003 │太順五金百貨行│鹿港信用合作社│107年1月15日 │12,730元 │IA0151023 │ ││ │賴益欽 │溪湖分社 │ │ │ │ │├──┼───────┼───────┼───────┼────────┼────────┼──┤│004 │蔣黃阿勉 │彰化第五信用合│107年1月15日 │25,060元 │AD1297987 │ ││ │ │作社東芳分社 │ │ │ │ │├──┼───────┼───────┼───────┼────────┼────────┼──┤│005 │李依霖 │彰化第一信用合│106年12月31日 │32,000元 │TA1087688 │ ││ │ │作社花壇分社 │ │ │ │ │├──┼───────┼───────┼───────┼────────┼────────┼──┤│006 │謝佳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7年1月31日 │28,300元 │FC1187198 │ ││ │ │作社車路口分社│ │ │ │ │├──┼───────┼───────┼───────┼────────┼────────┼──┤│007 │原上禾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和│107年1月6日 │11,880元 │KB0277014 │ ││ │有限公司林俊廷│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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