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黄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允成汽車修配廠│第一商業銀行 │107年1月31日 │18,323元 │JA7637883 │ ││ │黃昱荏 │員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