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妍君 代 理 人 詹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105 │ │1 │1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