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陳妍君
- 代理人
- 詹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01│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105 │ │1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