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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陳嘉祥

  • 原告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崑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祥 代 理 人 鄭崑生 施采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英發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6年11月18日 │1,942,500元 │LK0829727 │ │ │ │限公司陳嘉祥 │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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