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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許國基
代理人
林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01│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 │93-ND-13606-4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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