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達永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7月25日 │906,347元 │DA3893191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國 │ │ │ │ │ │├──┼───────┼───────┼───────┼────────┼────────┼──┤│002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7月25日 │743元 │DA3893192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國 │ │ │ │ │ │├──┼───────┼───────┼───────┼────────┼────────┼──┤│003 │達永汽車修理廠│玉山銀行 彰化 │107年6月30日 │210元 │DA3893193 │ ││ │有限公司 李文 │分行 │ │ │ │ ││ │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