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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請人
劉政松即威信工程行
代理人
蔡淑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正強通風工業股│台中銀行 永靖 │107年7月31日 │51,500元 │YCA7235955 │ ││ │份有限公司 陳 │分行 │ │ │ │ ││ │林素卿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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