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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明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梅
代理人
陳健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采奕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107年8月15日 │34,650元 │QD0926514 │ ││ │司 江碧幸 │員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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