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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歐家佑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百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謝志宏金屬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10月5日 │104,920元 │CE2499588 │ ││ │公司 謝概燐 │行 和美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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