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施伸易即施明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6 紙,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6年度催字第265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將裁定日期106年8月17日誤登為106年8月7日,此部分未經更正並經申報期間,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514495-8 │ │1 │320 │ │├──┼───────────────┼──────────────┼────┼───┼────┼───┤│0002│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47927-8 │ │1 │1000 │ │├──┼───────────────┼──────────────┼────┼───┼────┼───┤│0003│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47928-4 │ │1 │1000 │ │├──┼───────────────┼──────────────┼────┼───┼────┼───┤│0004│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1951-3 │ │1 │517 │ │├──┼───────────────┼──────────────┼────┼───┼────┼───┤│0005│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4128-4 │ │1 │219 │ │├──┼───────────────┼──────────────┼────┼───┼────┼───┤│0006│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5817-7 │ │1 │1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