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天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濬甫 代 理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幸美生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員│106年12月5日 │163,000元 │ND2145679 │ │ │ │司 林東彥 │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