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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子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楊子誼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83343820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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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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