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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債權人
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祥

上列債權人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宏佾重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相關依據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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