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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 原告
    旌剛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53號 債 權 人 旌剛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債權人旌剛工業社因與債務人鉅展電機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旌剛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均未於姓名或名稱欄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鉅展電機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108年9月10日」起算? 五、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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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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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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