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鑫
- 相對人
- 梁順智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梁雪禎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梁順貴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 關係人
- 友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順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梁楊金玉於民國(下同)98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1月5日,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關係人為清償其對聲請所負貨款債務,於107年6月5日同簽發面額5,505,479元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到期日為107年6月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另行簽發面額4萬元,發票日為107年10月31日之支票1紙予聲請人,詎前揭債務經聲請人到期提示均未獲清償,尚欠本金5,545,479元,因梁楊金玉於107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梁順智等三人,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依民法第881條之11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關係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故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3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108年4月3日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4-16 │建│00 │00 │52.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4-62 │建│00 │00 │51.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064 │彰化縣彰化市辭│彰化縣彰化市西│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24.25;二層:38.│陽台:6.90│全部 │ │ │ │ │修路375號 │門口段84-16地 │土造、磚造,住│96;三層:38.96;四層 │ │ │ │ │ │ │ │號 │宅 │:17.46;騎樓:14.00;│ │ │ │ │ │ │ │ │ │合計:133.6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