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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蔡坤儒
相對人
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王錫明
相對人
相對人
張簡惠玲
法定代理人
王錫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2年度裁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以鈞院102年度存字第507號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茲因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並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500萬元為擔保,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07號提存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2年度執全字第287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又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經本院以彰院曜民善107年度司聲字第391號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4月2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80100609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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