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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上訴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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