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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粘舜強
代理人
債 權 人兼
代理人
破產監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理人
黃福禎
第三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核定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爰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於任職、處理破產人許錫都之破產程序事宜期間皆係積極,計進行債權人會議2次,審核破產債權,聯絡各債權人重新陳報利息計算日期及金額,提醒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俾免流會,編列債權表、資產表、破產財團費用表、分配表,研究解約保單相關法律見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解除保單契約,(取得解約金後)尚需更正分配表及據以辦理債權人領取分配款,給付破產人生活必要費用等事宜,並經全體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肯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係有據適當,故如數核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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