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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柯耀庭
相對人
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柯耀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潤公司)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帳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富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富潤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108年5月31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23字第1081000124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內容雖有違誤,於本件聲請不生影響。另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富潤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單、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本院107年7月18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45字第1079003564號函等件為證,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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