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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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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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