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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告
盛裕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祥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

30,0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85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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