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 原告
- 盛裕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祥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
30,0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85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