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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

二、陳報被告丁淑惠(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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