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 原告
-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
二、陳報被告丁淑惠(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
二、陳報被告丁淑惠(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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