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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請人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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