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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帳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黃倩玲

  • 原告
    林俐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林俐吟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提出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3月22日設立登記後之所有帳冊明細資料(包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及傳票),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所有費用憑證(含傳票、新資清冊、 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等),所有銀行往來之存摺及銀行對帳單,全部報關資料,供原告查閱。」,核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本件原告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是 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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