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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聲請人
盛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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