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52,000元(計算式:應返還472、474地號土地面積共60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均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