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州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37,200元(計算式:加拿大幣180,000元×23.54),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12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加拿大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23.54元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