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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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