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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返還模具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上訴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長傑間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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