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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施錫揮
  •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吳明根

  • 當事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被   告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整修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台中巿清水區,合約書第23條亦約定,因本約所發生之訴訟,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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