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陳正禧
- 上訴人即
- 被告王秋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秋梅 王秀英 王秀霞 王清良 蔡王秀治 王勝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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