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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被   告
陳清月
被   告
臺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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