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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姚銘鴻

  • 原告
    林俐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俐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5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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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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