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姚銘鴻
- 原告林俐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俐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5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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