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許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全守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全守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