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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倩玲姚銘鴻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上訴人
被告
許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傅克強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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