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許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傅克強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