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曾秋溎
- 原告
- 許翠黛
- 原告
- 温玉珠
- 原告
- 林英美
- 原告
- 顧碧枝
- 原告
- 張玲凌
- 原告
- 陳彗玲
- 原告
- 莊麗紅
- 原告
- 周錦湘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詠善律師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倍志律師
- 被告
-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昭華
林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