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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施坤樹

  • 當事人
    辛添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先提出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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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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