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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倩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國良

趙子潁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9,404元(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630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3,39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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