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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姚銘鴻

上訴人
即原告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3,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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