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3,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8萬3,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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