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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告
億興織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豐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智慧機械紡織物聯網系統採購合約書」內容履約,原告依約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之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語。而上開合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雙方同意本約如因涉訟,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亦同意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本件訴訟自應受該約款拘束。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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