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誠
- 代理人
- 劉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達群企業股份有│台中商銀 北斗 │108年2月26日 │185,850元 │TCB2056993 │ ││ │限公司 廖錦燐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