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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異議人
葉阿彬
相對人
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學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未附理由聲明異議。

三、按原告之訴,如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以法院確定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更禁止重行之起訴。

四、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336,578元),業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102年彰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異議人就同一請求標的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一事不再理法理,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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