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原告
- TRAN DINH KHANH(陳庭慶)
- 原告
- DOAN SONG THUONG(團河貿)
- 原告
- HOANG THE CUONG(黃世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仕勳律師
- 被告
- 亞典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昌
蔡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DOAW SONG THUONG(團河貿)」之記載,及主文第2項關於「DOAW SONGT THUONG(團河貿)」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OAN SONG THUONG(團河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DOANSONG THUONG聲請更正,應予准許。